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位论文管理,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预防和杜绝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我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广外校[2013]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读硕士研究生,包括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广外校[2013]22号文件列举的情形(含购买、出售、代写论文,伪造数据等);
(二)一稿多发;
(三)剽窃他人手稿或工作论文;
(四)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于论文答辩前接受学位论文检测,检测内容为学位论文全部内容。不接受检测和检测结果需要复检的论文不能参与送审和答辩。
第六条 学院使用学位论文检测工具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内容进行检测。
第七条 根据检测系统提供的“文字复制比”数据作为认定学位论文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主要依据。学位论文首次检测结果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全文文字复制比”<15%者,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直接作出是否同意送审的决定。
(二)“全文文字复制比”≦30%而≥15%者,由导师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共同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根据认定结果做出是否同意论文修改后送审的处理意见。
(三)以下两种情形:(1)全文文字复制比30%(含)以上;(2)全文某一处文字复制比30%(含)以上,取消此次申请资格。申请人需全面修改论文,半年方能重新提出申请答辩。
第八条 若学位论文在省学位办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将按照《我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指导教师将暂停招生三年,若二次以上出现类似情况,直至给予撤销导师资格。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复核和最终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我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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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0日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