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外校【2019】16号印发《我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和本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中心)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人和分管德育工作负责人领导任副主任委员,MIB教育中心主任、研究生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实施细则制定、宣传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本年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如下:
主任委员:张建武、梁洁
副主任委员:王俊、陈思
成员:康锋莉(研究生办公室主任)、刘琳(MIB教育中心教学主管)、陈龙江(导师代表)、张金艳(导师代表)、卢姗姗(研究生辅导员)、柯树煜(研究生辅导员)、黄浩迪(博士生代表)、黄凯锋(研究生代表)、罗冬特(研究生代表)、王嘉琪(研究生代表)
二、评选实施细则
按广外校【2019】16号印发《我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实行。
三、其他细则
一、发放对象认定
(一)我校在读的2018级(三年制)、2019级、2020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例如定向委培等)。
(二)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其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或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2、在认定过程中有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
3、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各培养单位不得制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条件。
二、发放标准
2020-2021学年度第一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5个月(时间从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发放,博士研究生6500元/人, 硕士研究生3000元/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将根据当年上级拨款情况确定。
三、发放形式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将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研究生在基本修业期限内,须保证个人银行账号正常使用,原则上不得更改。如果个人中国银行账号发生更改,请务必于9月12日前与财务处联系进行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更正,如因未能及时更正个人银行信息导致助学金转账失败,则研究生个人自行承担所有后果。
五、评审时间
(一)时间要求:
1、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16日,各培养单位初审并公示。(2020级新生:9月21日-10月9日各培养单位初审并公示。)
2、2020年9月17日(星期四)中午12:00前提交初审结果。(2020级新生:10月10日星期六中午12:00前提交初审结果)
3、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21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2020级新生:2020年10月11日至10月19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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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2020年9月6日